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09执9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河市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柴秀臣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饶河农场场部。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金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