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21民初65号
原告:勃利县正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住所地勃利县小五站镇庆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921MA1CCLKXX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北岗区凤凰城商住小区二期17#楼00011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勃利县正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诉被告黑龙江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勃利县正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勃利县正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4.14元,减半收取5887.07元,由原告勃利县正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