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勃利县正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黑龙江省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21民初65号 原告:勃利县正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住所地勃利县小五站镇庆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921MA1CCLKXX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北岗区凤凰城商住小区二期17#楼00011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勃利县正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诉被告黑龙江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勃利县正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勃利县正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4.14元,减半收取5887.07元,由原告勃利县正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