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红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红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171号
申请人: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工业园区广东工业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玲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雯玉,女,汉族,系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哈密红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火箭农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小旺,总经理。
申请人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密红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9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红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96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卜海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李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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