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4执56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龙头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人:***,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梨树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楼房路405。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丹东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梨树沟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梨树沟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丹东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梨树沟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604执5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梨树沟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丹东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丹
执行员*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