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民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龙头村*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东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上诉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624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上诉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