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3执异5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圆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昌路775号人民日报社吉林分社宿舍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郭蕾,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惠发街周家村南岗子屯2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圆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我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吉林省圆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法院(2021)吉0183执951号之二十执行裁定书,扣划其银行帐户1525586.68元执行款,执行金额有误,要求纠正并停止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同时提供了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高原出具的承诺书,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承诺书,以及***给案外人吴庆达出具的借条等证据。
本院查明:2021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9)吉0183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程款1306914元及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被执行人以我院冻结超标的为由,提出了书面异议。我院审查后,以(2021)吉0183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异议。被执行人复议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异议案件发回我院重新审查。我院重新审查后,于2022年1月20日以(2022)吉018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吉林省圆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2050111326800000133、22050111326800000135帐户的冻结;(二)、应按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申请金额确定冻结额度;(三)、驳回吉林省圆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异议请求。被执行人申请复议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吉01执复3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吉林省圆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3执异13号执行裁定。2022年7月4日我院以(2021)吉0183执951号之二十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5586.68元至我院帐户。
本院认为:结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执复38号执行裁定书和我院(2022)吉018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中对本执行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的认定,被执行人吉林省圆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高原在2022年6月2日出具的承诺书中的三项给付内容,不能相互抵顶和减除,前二项(即异议书中的2、3项)已履行完毕,第三项128万元尚未履行;异议书中的第4项,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不予审查;而异议书中第5项涉及债务转移问题,债务转移须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而本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被执行人的异议主张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吉林省圆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长 葛传生
执行员 王小惠
执行员 陈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