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泽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泽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郑家屯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82民初474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泽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延臣,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郑家屯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宪文,系吉林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泽发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郑家屯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于2020年7月21日、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后,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先后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长春市泽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吉林省郑家屯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长春市泽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