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6执1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泽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泽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给付购车款430000.00元、定金40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过长,现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薄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