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24民初2934号
原告:陕西绿淼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阳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东。
法定代表人:雷海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赵艳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田桂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绿淼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绿淼公司)与被告合阳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阳弘业)、陕西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弘业)、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建设)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12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绿淼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萍到庭参加诉讼。合阳弘业、陕西弘业、弘业建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签订的《合阳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2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委托合同,合同总额共计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原告已于2017年12月18日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依据合同中第五条工作费用支付方法为:本合同第五条工作费用支付方法为: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0%,计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当乙方向甲方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并提交本项目水保方案报批稿陆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及专用发票后十日内,甲方付清剩余全部设计费40%,计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之约定。按本合同约定,原告已于2017年12月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内容,并向被告提交了相关资料及相关行政批复文件,被告应在原告完成任务时按合同向原告转账壹拾万零伍仟元整,但截至今日,被告只履行了本合同款中的叁万元(30000.00元)整,剩余的柒万零伍仟元(75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阳弘业、陕西弘业、弘业建设均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4日签订《合阳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2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合同,合阳弘业委托绿淼公司承担合阳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2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工作。双方约定:合同设计费总额共计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工作费用支付方法为: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合阳弘业向绿淼公司支付设计费60%,计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当乙方向甲方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并提交本项目水保方案报批稿陆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及专用发票后十日内,甲方付清剩余全部设计费40%,计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原告已于2017年12月18日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并向被告提交了相关资料及相关行政批复文件。2017年9月4日,合阳弘业通过陕西弘业向绿淼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尚欠45000元一直未付。另查:合阳弘业是陕西弘业的全资子公司,弘业建设是陕西弘业的控股股东。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技术合同、报告书报批稿、渭南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总站报告书批复的函、企业官方信息、银行转账回单和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合阳弘业和绿淼公司的案涉技术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绿淼公司已履行技术合同主要义务,合阳弘业尚欠部分合同款未付,构成违约。故绿淼公司主张合阳弘业给付其下余工程款4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阳弘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绿淼公司主张陕西弘业和弘业建设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合阳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陕西绿淼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设计费45000元;
二、驳回陕西绿淼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陕西绿淼生态建设负担670元元,合阳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键
人民陪审员 谢新昌
人民陪审员 王红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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