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021133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麟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822日作出的(2018)陕0502民初4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20191010日向本院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502113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杨李军

              田剑桥

            

                                 0一九年十月十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