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02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麟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陕0502民初4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502执113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李军
审 判 员 田剑桥
审 判 员 郭 萌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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