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福润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02执1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福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法定代表人:王林,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张天麟,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西安福润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8)陕0502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其义务,西安福润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并开始执行。该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信息、工商总局企业注册信息、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存款、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证劵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本案属于轮候冻结。经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两年,并对其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法律措施及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法明理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斌 审 判 员 贠承一 审 判 员 田丽君 二0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欣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