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北华大学师范分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91民初1126号
吉0291民初1126号
原告: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米沙子工业集中区(长春市桥霖木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吉林市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010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北华大学师范分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高雨吉,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华大学师范分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9元,由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常天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