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840号
申请人: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刘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长春空港中冶翔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申请人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长春空港中冶翔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北海公园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