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财保43号
申请人: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永吉县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320室
法定代表人:刘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空港中冶翔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申请人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吉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长春空港中冶翔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北海公园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350万元。担保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8月23日,吉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长春空港中冶翔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北海公园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宏生
审判员 王 卓
审判员 牛旭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