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人民政府、吉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负责人:戴伟楠。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刘珺。
在本院执行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人民政府对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203执8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人民政府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江密峰支行0720603011015200000046账户银行存款130万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受理。异议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人民政府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闫晶轶
人民陪审员  范煜杰
人民陪审员  孙 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