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执8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刘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负责人:褚富,该政府镇长。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91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冀宇
审 判 员 苏向彬
审 判 员 朱亚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