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船营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2265号
原告: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320号。
法定代表人:刘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船营分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独立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强,局长。
原告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船营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耀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