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民初5757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鄢玉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寓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女,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梁晓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璐。
被申请人: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关铁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黑0110民初57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为286万元的财产。2019年9月23日本院冻结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账户,账号为080512010********,冻结金额2860000元。申请人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我院提出续冻结申请,冻结金额286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开户账号080512010********,冻结金额28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冬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袁 欣
书 记 员 马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