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民初5757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一路11号科陆工业厂区3号厂房701。
法定代表人:桂国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利芬,女,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申请人: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通粮街3号。
法定代表人:梁晓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峰,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璐,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关铁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为286万元的财产,2020年9月10日申请人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开户账号,解除冻结金额28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开户账号,解除冻结金额28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