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751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万晓光
被告:***,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隋 艳
人民陪审员 陈艳林
人民陪审员 尹若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