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民初1580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已并入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市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笑非,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君,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楠,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物业管理分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瑞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岩,男,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物业管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物业管理分公司返还原告竞买保证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日13点左右,原告浏览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看到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自有单位房屋租赁公告,原告看中了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87号的门市(建筑面积127.6平方米),年租金底价90400元。由于保证金截止在2019年8月2日下午16时止,限时竞价为2019年8月5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没有看到租赁房屋实际的情况下,交了保证金。原告在2019年8月2日下午14点35分在哈尔滨招商银行和兴支行汇款给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汇了5000元竞买保证金,2019年8月2日下午15点50分左右,原告到达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5楼1502室,原告说明来意,本人已交了5000元保证金,有意租赁道外区287号门市房,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于是察看电脑是否有5000元进账,于是给原告开了5000元的收据,当时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拿来竞买协议书,让原告签署,说你得抓紧时间,我们16点截止登记了,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原告说在网上竞价,又告诉原告的竞价网站名字、账号和密码,必须在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的办公现场竞价一次,都是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电脑上操作,我们没有任何选择,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已经剥夺原告合法权利。原告在2019年8月3日、4号去所在地看样,该房屋面积明显小于127平方米,于是原告联系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开门,实际测量屋内面积,由于8月3日、8月4日是周六和周日,放假期间,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来不了。2019年8月5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原告到达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五楼1502室找到工作人员说明来意,我们的合伙人和家人对房子已经失去信心不想租赁此房产,房屋的面积和网站上公示面积缩水很多,还有就是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原告租赁房屋后只能做办公使用。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说,那保证金退不了,你违约了。因为没人竟买,你们是底价取得的。我们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服务费后,剩余的钱转入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该房屋租赁竞价是在2019年8月2日16时左右在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在工作人员工作的电脑上操作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物业管理分公司返还原告竞买保证金5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基于《竞买协议书》产生的返还竞买保证金纠纷。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竞买协议书》第十条约定“履行协议或报价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原告起诉时未向本院举示《竞买协议书》,被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在本院首次开庭前,以《竞买协议书》中约定仲裁条款为由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双方在《竞买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条款,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桂梅
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
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