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105民初8193号
原告: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颐和小区综合楼4层B段402、403、4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以出差等各种理由向原告陆续借款91100元,随后被告通过工资抵债和报销的方式偿还了79105.8元,剩余11994.2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但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拒绝偿还原告的欠款本金及利息,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09.5元及利息784.67元(利息自2018年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合计1199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借款的金额我不清楚,因为时间比较长,这是工作中发生的差旅费,出差的次数比较多,所以借了多少钱我现在还不清楚。我最终在离职的时候有欠款我认可,但欠款数额我不清楚。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是否给我发了,我也不清楚,原告公司从未向我主张过。关于利息我不认可,这是出差花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出差时间内,向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91100元,后**通过工资抵债、报销的方式偿还79105.8元,剩余11994.2元未予。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期内的利息(年利率是6%),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内,偿还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1209.5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从2018年6月19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