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远航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1民初7810号
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靳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俊,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远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远航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