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4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区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靳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龙,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赵俊,系该管理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93,896元,已执行标的150,000元,未执行标的1,143,896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银行存款150,000元。后被执行人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申请执行人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70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永  栋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刘玉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玛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