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1执1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区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84658782P。        
法定代表人:靳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5,0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27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2021年5月8日、7月7日、7月25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银行账户11个;冻结网络资金账户2个,因冻结金额不足以抵偿本案案款未扣划。查询到保单5张,其中车险保险一份,其他保险金额较小,未予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证券、工商、民政、不动产、车辆、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5月8日通过昌吉市不动产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7月26日委托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信息,2021年7月29日轮候查封***、米军华位于呼图壁县一街37区1院6楼A8-1号房产(无产证)。        
四、2021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刘玉超
审判员    秦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峰
书记员    周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