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0)辽0303执1696号之五
鞍山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恒隆高科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303民初285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法官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