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辽0304执720号之三
鞍山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海咯尔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304民初195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法官/执行员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