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海咯尔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304执72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鞍山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鞍山市铁西区联谊路8号。
被执行人:鞍山海咯尔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397871989X,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羊草庄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鞍山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海咯尔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过合议庭的调查核实,并将被执行人限高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博
审判员*祺
审判员韩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