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天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0221民初246号
原告天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邦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善德,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海东工业园区临空综合经济园平西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郑昌舜,该公司董事长,现羁押于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因被告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昌舜涉嫌经济犯罪已被羁押,此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60元退还原告天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杭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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