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民初1255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第三人:***,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第三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电信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0373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陕西瑞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融智大厦B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90773453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青海亚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44069C。
法定代表人:高**。
第三人:甘肃楚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585921736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亚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楚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