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160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埃马克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庆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晓光,山东嘉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家豪,山东嘉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化科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三里村div>
法定代表人:胡斌,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埃马克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化科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20)鲁0213民初3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审判时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33382.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3民初35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永攀
审判员 孙海翔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萌
书记员曲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