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鹏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1976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北京天鹏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5号金融科贸大厦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43716631。
法定代表人:贾俊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若萱,女,该公司人事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天鹏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乔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