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鹏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鹏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1976

原告:***,男,19909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北京天鹏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5号金融科贸大厦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43716631

法定代表人:贾俊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若萱,女,该公司人事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天鹏恒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敬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乔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