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303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淮安市苏通市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边寿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军,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亚华,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苏通市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市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2020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以喜
人民陪审员 张 旺
人民陪审员 许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