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苏通市政机械有限公司

303某某与淮安市苏通市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303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淮安市苏通市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边寿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军,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亚华,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苏通市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市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2020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以喜

人民陪审员  张 旺

人民陪审员  许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