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姆净化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吉姆净化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21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姆净化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院**楼1806(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474163-8。
法定代表人:麻耀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临港经济区**楼**,实际经营地点为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四十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雁。
本院在执行吉姆净化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玉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