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海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3执2670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14层A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海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路东侧展鹏企业公司C栋阳南商务大厦608A。
法定代表人**。
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宏海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13民终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海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宏海云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5505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