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海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3执2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14层A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海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路东侧展鹏企业公司C栋阳南商务大厦608A。
法定代表人**。
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宏海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13民终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桂0103执267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宏海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