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开发区滨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滨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菏开商初字第334号
原告菏泽开发区滨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忠和,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杨,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开发区滨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菏泽开发区滨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菏泽开发区滨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利军
审判员顾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杨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