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4761号之一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210E室。
法定代表人:郑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卫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300号3幢106室(上海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卫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卫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自2022年3月以来,上海市处于抗击新冠疫情非常时期。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当事人交通出行、办公活动及案件审理均受到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情形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法定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