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欣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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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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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5)卢民二(商)初字第834号 | ||
原告上海银欣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江西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先明,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力国际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藏南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陈臣明。 原告上海银欣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圣力国际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澜独任审判,于2005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罗小星及委托代理人伍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圣力国际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银欣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04年1月3日、2月3日及3月1日订立5份“安装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机械排烟风管、风管整改制作安装、中央空调系统管道清洗及维修调换阀门;工程地点为西藏南路518-528号;工程承包方式为全包;工程造价为80万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施工,期间双方协商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05年1月28日核定工程总价为72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540427.50元,被告尚欠179572.50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79572.50元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5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79572.50元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付)。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分别于2004年1月3日、2月3日及3月1日订立的5份“安装工程合同”。 2、原、被告为增加工程量而签订的“工程确认单”31份。 3、原、被告间协商付款的“会议记录”。 4、原、被告核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造价确认单”。 5、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付款凭证。 被告上海圣力国际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上海圣力国际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拖欠至今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鉴于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2.1)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仅要求被告以每日万分之二计付,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圣力国际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银欣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9572.50元。 二、被告上海圣力国际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银欣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05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79572.50元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付)。 上述各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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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 沈 澜 | |
书 记 员 | 侯筱丽 | |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