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1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邢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娅,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他当事人均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海
审判员 刘志雷
审判员 付明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金莹
书记员毛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