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4139号
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邢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一、陈聪聪(实习),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春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范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