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11民初2783号
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邢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一,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聪,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