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博爱中石油昆合燃气有限公司与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民初2838号
原告:***石油昆合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柏山镇文化路与海华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志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东,河南节节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邢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宇,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平安,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油昆合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油昆合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油昆合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油昆合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油昆合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晓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