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802民初1519号
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普济路18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燃气)与被告焦作市***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裕燃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裕燃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燃气费131390.35元及违约金502.12元(违约金每日按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22年3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6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用气合同,约定被告使用甲方天然气并支付相应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气。但被告自2022年1月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酒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中裕燃气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用气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签订用气合同,约定被告使用原告天然气,结算方式以计量表计数为计费依据,按缴费通知单上注明的期限内付清燃气费。如逾期未支付燃气费的,每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借款利率的1.3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天然气,但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燃气费用,已严重违约;证据2.燃气流量指数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2年3月7日,拍摄地点在***酒店的餐厅和锅炉的地方),证明被告燃气指数分别为锅炉指数为67192和餐厅指数为36743,被告共使用天然气27721立方,共计131390.35元;证据3.气费收缴通知书(送达的时间为2022年3月7日,送到***的酒店,但***酒店的工作人员没有签收),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送达气费收缴通知单,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该费用;证据4.2022年1月13日的发票一张、缴费凭证7份、微信缴费截图2份、客户编码截图一份《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通知》一份、群发截图一份,证明原告从11月1日起调整天然气价格为4.31元/立方米,并群发至被告,被告2022年1月按照4.31元/立方米的价格缴纳燃气费至34466(餐厅指数)、38989(锅炉指数);证据5.2022年2月22日发票两张,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系统指数收费截图,证明被告截至2022年2月22日的用气指数为36625(餐厅指数)、64546(锅炉指数),单价为4.31元的用气金额为119477.51元。已通知对方且发票已经接收,但被告拒绝交费。
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被告***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驳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原告中裕燃气(供气方)与被告***酒店(用气方)签订《用气合同(一般工业、商业用户)》一份,约定燃气价格为3.28元/立方米;遇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供气方应告知用气方调价时间和价格,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以每月25日为气款结算日,进行抄表气量结算,抄表时用气方需派人签字确认,否则以供气方的抄表数字为计费依据;用气方逾期未支付燃气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自逾期之日至缴纳之日止向供气方每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天然气。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2月28日,被告所欠天然气用量为30485立方米。
另查明,2021年11月30日原告发布通知载明:“根据《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相关要求,我公司决定将我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暂调整为4.31元/立方米,自11月1日起执行”。被告已于2022年1月13日按照4.31元/立方米的价格缴纳相应的燃气费,原告也向其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供用气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用气合同(一般工业、商业用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天然气,被告作为用气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虽然《用气合同(一般工业、商业用户)》中约定的燃气费价格为3.28元/立方米,但2021年11月30日,原告发布通知,已将燃气费的价格予以调整,并通过信息群发的方式通知到被告,故燃气费应按照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根据原告抄表读数,被告截至2022年2月28日逾期未支付燃气费为131390.35元(30485立方米*4.31元/立方米)。被告逾期未支付燃气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违约金以欠付燃气费为基数,自2022年3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市***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燃气费131390.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1390.3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9元、保全费1179.46元,由被告焦作市***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执行提醒:
一、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未在判令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在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依法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及时实现。
二、权利人迟延申请强制执行一天,其权利受损的风险就会增大一分,在此,人民法院郑重提醒:请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增强权利保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三、权利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6.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相关财产保全材料。
实行网上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提交前款的文件和证件,可以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电子化文件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