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376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玲玲,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