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16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清字第0002号
申请人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藏书镇藏东村(镇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宝顺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经审查,宝顺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宝顺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称,其不参与宝顺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印章、账册等材料等应由***持有。
本院认为,因宝顺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宝顺公司的股东亦明确其不能提供宝顺公司的账册等材料,故无法进行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人可以向宝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张有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