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清(预)字第0001号
申请人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藏书镇藏东村(镇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宝顺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宝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经审查,宝顺公司于2003年7月22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550万元。目前宝顺公司登记股东为***、***、苏州市新吴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吴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更名为苏州市新吴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12月12日又更名为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5日,宝顺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另,申请人称,其不参与宝顺公司的经营管理,目前宝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等应都在***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中,宝顺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现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宝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