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灿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2454号
原告:苏州灿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46号(通灵金属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叙法、***,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灿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灿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灿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1元,由原告苏州灿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辛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