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缘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金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真缘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3执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曾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海,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真缘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全。
本院在执行上海金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真缘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上海真缘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真缘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旻若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