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志恒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404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天波,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志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志恒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保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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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